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排污許可證中工業噪聲相關內容的申請與核發工
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術
要求及合規判定方法。
本標準附錄A~附錄D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城市安全與環境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3 年8 月4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3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術
要求及合規判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工業噪聲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工業噪聲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審批部門審核確定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排放工業噪聲且依法應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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