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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福建省省級審批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指標調劑工作的意見(試行)》的解讀
                來源: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時間:2020/2/25 10:55瀏覽:0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文件要求,有效管控和減少我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規范由省級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指標調劑審核及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福建省省級審批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指標調劑工作的意見(試行)》(閩環保固體〔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F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黨中央與國務院的要求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總體目標?!锻寥牢廴痉乐涡袆佑媱潯?國發〔2016〕31號)要求“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

                  (二)生態環境部工作部署

                  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號)提出“建立企事業單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對本省(區、市)的所有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項目進行統籌考慮。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置換’的原則,應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有明確具體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無明確具體總量來源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

                  (三)面臨的形勢

                  2019年,我廳組織各地市對全口徑清單內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進行評估,顯示我省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長期以來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快速發展造成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較高位水平。為進一步控制新建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規范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指標調劑審核及管理工作,扎實推進我省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我廳結合省情制定本《意見》。該《意見》充分征求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現已正式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意見》按照“算清基數、核準減量、嚴控增量、強化整治”的工作思路,并遵循“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原則,健全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進涉重企業改造提升生產工藝水平,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主要有5個方面內容: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省級審批環評文件的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放指標調劑的審核與管理。其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主要包括:廢水、廢氣中的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等5種;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主要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業等)、重有色金屬(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等)、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皮革鞣制加工等)、電鍍行業(包括專業電鍍企業和設置電鍍生產車間企業)和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鉻鹽行業)等6大行業。

                  (二)總體要求

                  本《意見》的總體要求是,健全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進涉重企業改造提升生產工藝水平,嚴格管控涉重項目環境準入,減少重金屬減排,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服務高質量發展;鼓勵各地在完成國家和省下達減排任務的基礎上,積極削減并騰出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支持新增重點項目建設?!兑庖姟访鞔_,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屬地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并按照“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要求取得重金屬排放指標;明確了落實減排任務、削減騰出可調劑指標和分級管理排放指標等3項要求。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重金屬減排工作要求,《意見》明確可用于新上涉重項目排放指標調劑的削減量,必須是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全口徑清單企事業單位,通過實施減排工程項目,且經監測、可核實的,并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而產生的削減量。為鼓勵涉重企業積極改造提升生產工藝,企業經確認企業內部擬拆除生產線形成的可削減量,可在本企業建設項目中預支使用。

                  (三)辦理流程

                  為便于企業辦事,排放指標調劑結合環評文件的編制、審核和審批等工作一并進行,自下而上分為4個步驟,并分別明確了每個步驟的具體要求和實施主體,可操作性強。

                  1.選用先進工藝。建設單位建設新增重金屬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當主動采用國家推薦的先進生產技術工藝和污染防控措施,確保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達到或優于國家或地方發布的排放標準。

                  2.開展指標測算。建設單位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對主要生產工藝、設施規模、原料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設施等進行分析,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相關環境保護要求,科學合理地測算重金屬排放量。

                  3.出具市級意見。屬地生態環境局依據有關要求,結合屬地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設項目排放量指標的校核工作,向建設單位提出初步調劑意見,并抄報省廳。初步調劑意見內容應當包括排放量、擬調劑量和總量指標來源,以及相關工作要求等內容,并作為環評文件的附件。

                  4.提交省級審核。省廳環評審批工作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環評審批申請的同時,提請同級重金屬減排工作機構對重金屬排放量測算、排放指標調劑方案和相關指標來源等事項進行審核。省廳重金屬減排工作機構應當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調劑意見,并抄告屬地生態環境局重金屬減排工作機構。

                  (四)調劑原則

                  調劑倍量: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等量替換”原則調劑;其他建設項目原則上按照“減量置換”原則調劑。

                  調劑范圍:指標原則上應來源于本設區市(實驗區),優先來源于本企業。國控、省控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建設項目排放指標原則上應當在本防控區內調劑;尤溪縣、大田縣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涉鉛、鋅行業建設項目排放指標原則上應當在本行業內調劑。

                  重新調劑或調整指標情況:一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技術評估、審查過程中,核定新增排放量指標高于原環評估算量的,超出部分需重新調劑指標。二是建設項目變更環評的,原調劑的總量指標可繼續用于本項目,新增部分須進行調劑。三是作為可調劑指標已經被調劑使用的削減量,與國家考核認定不一致的部分,需在所屬設區市的總量指標中調整。

                  (五)保障措施

                  為保障該項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意見》從工作銜接、過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等3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要求。

                  1.加強工作銜接聯動。排放指標調劑工作涉及環評、排污許可和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意見》要求生態環境部門重金屬減排、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和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機構,加強工作銜接聯動,協同推進重金屬減排工作。

                  重金屬減排機構要督促企業落實減排工程、措施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及時向同級排污許可和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抄告重金屬減排和排放指標調劑工作情況。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指導環評機構科學測算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促進建設項目工藝優化和重金屬污染物源頭減量;對不符合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環評申報材料,指導建設單位調整。

                  排污許可機構要跟進掌握企業重金屬減排和排放指標調劑工作動態,辦理減排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變更手續,依法受理取得重金屬總量調劑指標的建設項目排污許可申請,將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重金屬排放量和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實現排污許可證核發與重金屬減排工作的有效銜接。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要跟進掌握企業重金屬減排和排放指標調劑工作動態,對實施減排工程的企業和取得重金屬總量調劑指標的建設項目加強監管,嚴厲查處超標超總量排放和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

                  2.強化指標精細化管理。省廳負責在生態云平臺建立全省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系統,開展重點重金屬總量控制與指標調劑審核工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指標管理臺賬和總量調劑方案落實情況的跟蹤核查,禁止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指標重復使用。

                  3.可暫停指標調劑的情形。未按期完成重金屬總量減排目標的地區或企業;發生重大涉重金屬污染事件且未消除環境影響的企業,或重復受到群眾投訴,且經查實確實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從擬關停生產線的削減量預支排放指標的調劑方案未按規定落實到位的企業(集團)和縣域;在重金屬減排或指標調劑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惡劣情形的企業(集團)和縣域;國家或省明確的其它應當暫停調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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